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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85 股票简称:东北电气 公告编号:2014-00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4-0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长城资产")追加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2011年2月16日、2011年7月20日和2013年1月29日之临时公告作出持续披露。 2014年1月13日本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现根据上市规则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形成和诉讼进展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长城资产曾于2009年2月24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长城资产起诉状及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资产于2009年5月18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1年2月15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转交的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资产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同时驳回长城资产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资产就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2011年6月30日最高院作出(2011)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1月29日本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院(2011)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资产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驳回长城资产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资产就辽宁省高院重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本公司2009年8月12日、2011年2月16日、2011年7月20日和2013年1月29日之临时公告。 二、终审判决结果 2014年1月13日本公司收到律师送达的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沈高公司自1995年5月26日起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004年3月15日以后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属于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刊登的2003-014号临时公告和2004年4月8日刊登的2004-012号临时公告)。 根据最高院对该诉讼案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也不会对本公司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二) 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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