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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5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月14日,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市中院")送达的(2013)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17公司就与冷纪华、罗金容、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眉山市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收到了眉山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2013年3月20日、5月16日、7月8日、9月27日共四次开庭审理,现一审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冷纪华
被告:罗金容
被告: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
2、本案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起因、公司的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1月26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事项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1)。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4年1月14日,眉山市中院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除上述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外,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也不产生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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