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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剔除最高报价 属规则允许 2014-0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贾壮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近期有几家企业在定价时剔除的最高报价超过90%,市场质疑证监会调控发行价格,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回应称,证监会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 张晓军说,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为了给投资者充分的时间冷静分析定价合理性,认真思考企业投资价值,《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确保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悉并消化理解。 据张晓军介绍,《措施》发布实施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依据自身情况对发行安排作出了自主选择。有的发行人认为,自己的发行价格市盈率虽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坚持其发行定价,选择了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有的发行人结合公司情况和自我估值,选择了较大比例剔除最高报价,使最终发行价格与其估值相匹配。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报价偏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使参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也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张晓军说。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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