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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证券代码:000910 公告编号:2014-002 债券代码:112020 债券简称:10大亚债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0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4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月28日。凡在2014年1月28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4年1月28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4年1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2010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大亚债 3、债券代码:1120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7.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9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1月2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1月29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0年1月29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2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1年起每年1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6.3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7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1月28日 2、除息日:2014年1月29日 3、付息日:2014年1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部分)。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公司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办公地址:江苏省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 联系人:左军 电话:0511-80869021 传真:0511-86981234 邮政编码:212300 2、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19楼 联系人:王辰、叶露、尤洁 联系电话:021-22167059、021-22169148、021-22169136 传真:021-221698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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