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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和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2014-0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闰土股份")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截至公告日,上述各方尚在执行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阮加根、阮加春、徐万福、阮兴祥、阮华林(已卸任)、赵国生、阮静波、韩明娟、万晖(已卸任)、周成余、景浙湖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承诺履行情况:严格按承诺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控股股东阮加根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阮加春、阮静波、张爱娟、张云达、阮吉祥承诺对避免与闰土股份产生同业竞争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现今没有与闰土股份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现象。 (2)本人今后业务发展与闰土股份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把本人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以使不可能对闰土股份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3)本人除对闰土股份的投资以外,将不在中国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从事闰土股份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除非闰土股份明示同意,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闰土股份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产品。 (5)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承诺履行情况:严格按承诺执行。 三、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承诺期限:2012年8月31日起,长期有效;承诺履行情况:严格按承诺执行。 2、公司2012年至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盈利能力和战略规划情况,在年度盈利并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承诺期限:2012年8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诺履行情况:严格按承诺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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