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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4-00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办字〔2014〕10号)要求,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为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3073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市国资委及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梅味精")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沈阳支行")于1999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73万元,借款期间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上述借款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合同期满至今,红梅味精尚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全部解除。 承诺内容:2008年1月10日,沈阳市国资委为促进解决红梅味精的债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计划将红梅味精大股东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资委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红梅集团")拥有的土地进行处置,由土地及有效资产处置收益偿还红梅味精所欠光大沈阳支行3073万元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光大沈阳支行收到上述款项之后,即解除公司对上述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008年1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集团")根据沈阳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在沈阳市国资委出具相关承诺后,为保证公司不会因该担保事项对其财务状况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沈化集团承诺:在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合法解除前,公司因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全部由沈化集团承担。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红梅味精已通过出卖商标价值归还光大沈阳支行借款1500万元,公司因此相应解除15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目前光大沈阳支行正与红梅味精就土地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解决。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案:2007年以来,红梅集团一直处于改制重组的招商阶段,其所拥有的土地等没有办法先行处置。目前,红梅味精已通过出卖商标价值归还光大沈阳支行1500万元借款,且光大沈阳支行正与红梅味精就土地处置事宜进行下一步的磋商解决。公司将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同时督促红梅味精尽快归还所欠光大沈阳支行其余款项,从而解除公司连带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123处房产未过户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化工厂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前身为沈阳化工厂,其在公司上市之初投入到公司的123处房产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在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办理过程中,沈阳化工厂为此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2007年4月25日,沈阳化工厂承诺,上述123处房屋产权的实际拥有人为公司,沈阳化工厂不对上述123处房产提出任何产权要求。 承诺完成期限: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部分房产已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收购,其余房产尚未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步伐的不断深入,公司所在铁西区内的多数工业企业陆续实施完毕异地搬迁。根据沈阳市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公司已于2012年8月启动搬迁,整个搬迁改造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上述123处房产全部在此次搬迁改造的范围内。其中部分房产已于2013年11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收购。其余部分房产待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后完成移交。 三、关于沈阳石蜡化工总厂转入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事项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的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蜡化公司在1999年投产时,将1987年以来停建的沈阳石蜡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蜡化总厂")进行了资产重组。由于当时蜡化总厂处在建设期,受资金短缺影响,外欠项目工程款较大,未能如期办理竣工手续,致使房产证未能及时办理。公司在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办理过程中与蜡化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承诺。 承诺内容: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承诺完成期限: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案:目前,项目工程欠款已经全部归还,由蜡化总厂转入蜡化公司的房屋只属于价值转移,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任何影响。经公司有关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了解到,蜡化公司一直使用的蜡化总厂的土地性质为租赁用地,根据相关规定,租赁用地无法直接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如果补办该手续将增加公司较高的财务成本,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因此公司及蜡化公司针对上述房产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 四、2008年公司再融资时的承诺 承诺人: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36个月内不转让 承诺完成期限:2011年8月8日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承诺履行完毕,但尚未办理解禁手续 上述前三项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司将随着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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