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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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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3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2月1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2014年2月7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分别为郭建刚先生、曾展晖先生、温焯东先生、杨芳欣先生、何德洪先生。郭建强先生、霍杜芳女士、卫建国先生、宋铁波先生因工作关系,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建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五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以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新宝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2,843,042.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156,957.2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五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以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4年2月14日,具体募集资金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到位资金(元)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38810188000030660小家电生产基地项目172,826,957.22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757900014810799小家电生产基地项目171,000,000.00
3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2150000100000145555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改造项目154,290,000.00
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801101000540406154家用电动类厨房电器技术改造项目147,040,000.00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2013013629201054588技术中心改造项目97,267,575.13
合计--742,424,532.35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截至目前,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另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专户资金余额中包含待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267,575.13元。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天顺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按协议约定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莞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5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宝股份”或“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集团”)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意向:2017年1月21日~2019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股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菱”)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价格:2017年1月21日~2019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 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公司股东成都明瑞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明瑞”)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1日~2015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4、公司股东佛山市顺德区东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笙科技”)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1日~2015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价格:2015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 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5、持有东笙科技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宝股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新宝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半内

减持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延长锁定: 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成都明瑞、东笙科技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新宝股份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新宝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新宝股份,新宝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新宝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新宝股份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新宝股份上市后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新宝股份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新宝股份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新宝股份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新宝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以新宝股份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新宝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新宝股份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当新宝股份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新宝股份、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新宝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以稳定新宝股份股价。新宝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披露其买入新宝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新宝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新宝股份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新宝股份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新宝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新宝股份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1日~2017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新宝股份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新宝股份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新宝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将利用新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新宝股份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以新宝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新宝股份及其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新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1、新宝股份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新宝股份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股份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承诺期限:2017年1月21日~2019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股东香港东菱承诺: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新宝股份总股本的5%。其拟减持新宝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股份并予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承诺期限:2017年1月21日~2019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同业竞争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承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新宝股份及新宝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作为新宝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若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联交易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尽量避免与新宝股份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新宝股份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

(一)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新宝股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从而可能对新宝股份予以处罚或要求新宝股份补缴相关款项的情形时,新宝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均由其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

(一)关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全额承担新宝股份截至2013年12月20日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

(一)关于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承诺:新宝股份于2007年度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依据的规定为广东省普遍适用的地方性规定“粤府[1998]16号”文件,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与国家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差异,新宝股份仍可能存在需按照12%税率补缴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针对上述新宝股份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的风险,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新宝股份截至股票公开发行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其愿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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