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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10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夫妇向保荐机构出具承诺函: "1、在本人作为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东方园林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从东方园林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东方园林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东方园林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东方园林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日终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承诺 2013年11月6日,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健先生、陈幸福先生、郭朝晖先生,公司董事张诚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冬先生,公司监事邓建国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卢召义先生)拟在未来六个月内增持总量不低于150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公司股份。目前,该增持计划仍在实施过程中。 增持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承诺期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四、公司部分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1 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22.40万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600,000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6,322.40万股已于2013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八家发行对象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承诺期限: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18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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