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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至金开“未付利息” 投资者再踏征途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安辉

  马年春节过后,原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者又筹划开了。这一次,他们计划在2月18日与银行集体商讨“未付利息”事宜。

        

  证券时报记者 安辉

  马年春节过后,原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者又筹划开了。这一次,他们计划在2月18日与银行集体商讨“未付利息”的事宜。据投资者估算,还有大约8%左右的预期收益没有支付,即每300万元投资应支付大约25万元利息。

  此前,在春节前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的投资者已经获得本金。据此计算,原投资者总共获得“本金+一年9.5%的收益+一年10%的收益+一年2.8%的收益”,平均年收益率为7.43%。

  保留追索“未付利息”权利

  众所周知,刚兑危机在马年春节前被中诚信托、工商银行等联手化解。但是,在主要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未付利息”成为争议焦点。

  2月6日,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原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者开始相互商议追讨“未付利息”的计划。此时,证券时报记者所接触到的投资者已经拿到本金。经过商议,他们计划在18日前往上海找银行商议“未付利息”事项。

  1月27日,中诚信托发出临时公告要原投资者尽快联络客户经理。原投资者拿到银行给予的《授权委托书》、《通知》之后发现,如果签署委托书,他们只能得到本金,剩余的“未付利息”将不再支付;如果不签署,他们将继续持有信托产品,并承担后续的风险。

  《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一旦签订该委托书,即为同意向接盘的投资方转让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受益权(包括与该受益权相关的所有权益),而转让价格为原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优先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并授权中诚信托代理签署转让文件及办理转让款的划付等事项。

  与此同时,原投资者还拿到了一份《通知》,这份文件被要求看过后即归还给银行,不可以拿走。《通知》解释称,“由于煤炭市场低迷,相关证照审批进展缓慢,信托财产目前变现存在一定难度。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信托计划要自动延期。”该文件同时说明,接盘的意向投资者愿意按照信托资金本金的价格,受让诚至金开1号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并未提及未支付的预期收益。

  根据银行提供的《通知》文件,如果原投资者不愿意转让,本金也有可能遭受损失。该文件认为,原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行运用的,信托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而且,鉴于目标公司振富集团负责人王平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振富集团及关联公司存在大量民间借贷尚未解决,信托项下财产变现时间、变现所得能否覆盖信托资金本金及收益,有很大不确定性,“信托资金本金有可能部分或全部遭受损失”。

  在原投资者看来,前述兑付方案是个带有“霸王条款”的方案,非常不合理。但是,相当多的投资人还是选择签署协议,并在签字时录音,表示保留追索“未付利息”的权利。也有原投资者表示,先把本金作为主要矛盾解决,再解决“未付利息”。

  化解危机尚待进一步探索

  其实,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一直被各界关注,投资者、信托业和法律界各有各的说法。虽然本金已经得到兑付,剩余预期收益的纠纷仍然让各界为之注目。

  有原投资者表示,诚至金开1号信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一方面,信托运作存在一定问题,相关方没有做好尽职调查,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信托信息披露上过于简单,而且信托公司自始至终几乎没有和投资者接触,让投资者很难了解信托的真实情况。该投资者认为,信托公司没有尽到《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为信托投资的损失担责。也有原投资者称,除了集体追讨之外,不排除走法律途径维权。来自香港的一位投资人就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种兑付方案。鉴于以往有打过经济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她有可能聘请律师进行进一步维权。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薛静律师表示,信托计划对于盈亏并不提供任何承诺,仅在受托方有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其固有财产赔偿。因此,除非能够证明本次信托资金的损失是由于受托方的过错,例如未尽审查义务,或与目标公司串通等,否则认购方没有权利要求受托方支付原预期收益。

  薛静律师称,对于之前已经签署原价转让认购份额的投资人来说,转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再进一步要求受托人支付收益的法律依据不足。当然,假如受托人愿意对投资人的损失进一步赔偿,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则表示,是否能够获得“未付利息”,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他认为,最佳的办法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即使抛开诚至金开1号信托存在的问题,平稳解决信托产品中存在的兑付危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一位信托人士认为,信托业对刚性兑付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这次中诚信托只兑付本金不兑付预期收益的做法,算是部分打破刚性兑付。

  另外一位信托业人士称,这个项目是个股权项目,并不是债券项目,因此也不能称为刚性兑付的案例。信托投资,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换个角度,可以说是多个金融机构参与的结果。行业未来无论是去杠杆化,还是危机应对,正需要诸如AMC(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虽然信托公司不是简单的通道业务,但应该做好尽职调查;同样,银行代销作为客户第一手的管理人,亦应当做好项目的筛选和后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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