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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13TitlePh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Ⅰ标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第一批管道采购标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

  近日,公司与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就该项目签订了《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Ⅰ标(总干线)合同文件》(合同编号:SXSXAQGS-JZ-CL-030(201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4年2月9日

  签署地点:山西·长治

  合同类型:管道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总干线 DN2000(最大工压1.6MPa)PCCP 长约13.85km 管道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制造、供货及售后服务,桩号ZG6+668~ZG15+249、ZG15+899~ZG21+056

  合同有效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零玖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整,小写:57,092,728元,约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37%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12]330 号文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法人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人为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业主未发生过类似业务往来。

  (四)该业主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大写:伍仟柒佰零玖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整,小写:57,092,728元。

  (二)供货时间:

  计划供货时间为2014年2月17至2014年7月17日。

  (三)付款方法和条件

  1、 预付款

  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但承包人应首先在合同生效后15 日内递交生产制造详图、生产计划、设计及技术交底、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同预付款金额),完成设计联络会。承包人出具预付款申请书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止合同完工验收。

  2、进度款

  承包人将管道及配件运至现场,经交接验收合格,凭设备交货清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量合价6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根据安装进度,现场打压合格后,承包人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打压合格工程量合价1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3、 结算

  在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完成其合同完工验收,经监理人签发合同完工验收证书后14 天内,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合同价款的10%,并退还预付款保函,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扣留质保金,办理结算手续。

  4、保证期为一年,保证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监理人签发保修期责任终止证书后56 天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函。

  5、在执行上述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合同规定扣除罚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为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也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也不得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五)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发包人的义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承包人的义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建议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3、除发生不可抗力外,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函或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2%计,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其最终的累积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逾期时间不得延后28 天,否则发包人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

  (六)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争议协调机构申请协调;

  (2)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友好解决

  在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仲裁

  (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终止、变更指令、修改、自然终止

  1、合同的终止

  (1)违约终止合同在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①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②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③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因发包人的便利终止合同

  ①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发包人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②对承包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发包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发包人可:Ⅰ.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Ⅱ.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承包人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承包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4)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承包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变更指令

  (1)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①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发包人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②运输或包装的方法;③交货地点;④承包人提供的服务。

  (2)如果上述变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承包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后三十天内提出。

  3、合同的修改

  除上述"变更指令"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4、合同的自然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八)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计划供货时间为2014年2月17至2014年7月17日。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零玖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整,小写:57,092,728元,约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37%。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 管道采购Ⅰ标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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