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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观察 银行不会变成房企股东的“提款机”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蔡恺
证券时报记者 蔡恺 近年来数家大型房企入股银行,引发业界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房企涉银”能便利房企融资,减轻房企融资成本。实际上,房企涉银后获得的融资便利不宜夸大,银行也不会变成房企股东的“提款机”。 银行与关联股东之间的业务往来受到银行业监管条例的严格限制。银监会在2004年就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就关联交易的认定、审核以及禁止的交易类型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每家银行都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由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交易,董事会每年还应向股东会作出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具体到执行层面,还规定了关联方授信余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比上限,以及不准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关联方授信发生损失的在2年内不得再授信等等。 因此,房企入股商业银行尤其是信披要求更严的上市银行,并不意味着可以“行股东之便”随意向银行借贷。例如,被浙江房企新湖中宝参股的盛京银行在该行年报中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商业条款和正常程序进行,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银行为了降低经济波动或政策变动引发的信贷违约风险,加上银监会严控信贷流向房地产行业,银行的信贷敞口不会过于集中于地产行业乃至单独一家房企,这也意味着关联银行不愿意对房企股东有过分的信贷支持。 从投资者关系角度看,无论被入股的银行在内地或海外上市,海内外投资者皆对利益输送深恶痛绝。在国内外媒体严密的舆论监督下,即使是银行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也不敢超越市场公平原则和价格,尽可能不踩到“利益输送”这颗地雷。 一些数据也表明,银行对关联股东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大。例如华夏银行2013年半年报披露,该行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余额仅占公司贷款总额的1%;民生银行的同期半年报也显示,期内关联交易的贷款利息收入仅占同类交易的0.11%。 而另一方面,从房企的角度来说,入股一家银行后其融资状况的改善程度也很有限。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房企本来就不可能只和一家银行来往,为了提高议价能力,房企当然希望合作银行越多越好,能在竞争的银行之间选择最优的价格和服务。而对于恒大这类境外上市房企来说,可“通吃”境外、境内市场,融资渠道本来就相当丰富,境内银行贷款只是其融资组合的一部分,更不用说境外的融资成本常常低于境内。 上述各种因素决定了房企入股银行后可获得的融资便利将很有限,银行也不会冒监管风险、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成为房企的“提款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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