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4-014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下午14:30时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 15:00时(北京时间)。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伍竹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行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雪球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1.06决议的有效期
1.07授权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4-015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称债权人不包括“12广控01”债券的持有人, “12广控01”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事宜将在公司2014年第一次“12广控0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具体会议召开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4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相关公告于2014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8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90元,回购股份不超过2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7.2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4月2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32楼3204室 联系人:米粒、黄袁逸、徐子露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7850968、37850975、37850973 传真:020-3785093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