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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4-012TitlePh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4-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正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为1,462,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2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6号” 文核准,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其中网下配售450万股。网下配售股票已于2011年3月17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778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

201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0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已于4月27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18,076万股。

201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07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已于2012年5月15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8,076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21,691.2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13年4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5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已于201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预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21,691.20万股,增加到26,491.20万股。

2013年5月16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49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已于2013年5月28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26,491.20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50,333.28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任光正集团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俊英、李世麟、马文伟、姜勇、唐可馨和刘丽萍均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自光正集团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光正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李俊英、李世麟、马文伟、姜勇、唐可馨和刘丽萍在光正集团任职期间,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转让的光正集团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的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按照承诺履行,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2、核查情况

经核查,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本公司回购的情况。

3、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2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462,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人数为法人单位一家。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股)
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851,6201,462,9051,462,905
合 计5,851,6201,462,9051,462,905

相关说明:

(1)公司委托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禁所持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认为:德广投资自愿锁定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承诺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是合法、有效的。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广投资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禁限售股份符合上述承诺。

(2)根据前述的相关承诺,李俊英、李世麟、马文伟、姜勇、唐可馨和刘丽萍在光正集团任职期间,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光正集团的限售股份将分4年每年按25%(含转增、送红股)申请解除限售。李俊英、李世麟、马文伟、姜勇、唐可馨和刘丽萍离职后半年内,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的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限售股份的25%(含转增、送红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完成后,本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要求继续履行承诺。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光正集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光正集团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光正集团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报告

2、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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