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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08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召集并于2014年2月1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其中7名董事以现场方式参加,4名董事鲁桐女士、赵杰臣先生、叶永福先生、陈友福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全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09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材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2,400万元人民币,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期限两年。(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鉴于上述担保即将到期,为满足中超新材料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同意对中超新材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继续申请2,400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期限为首次借款日至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内,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中超新材料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2月21日

  注册地点: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芜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友福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新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电线电缆制造、销售;高分子材料、五金电器、输变电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灯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股权比例:本公司占100%股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97,620,275.45元,负债总额73,008,122.27元,净资产24,612,153.18元,营业收入16,228,304.38元,利润总额-5,847,647.09元,净利润-5,839,079.33元;

  截止201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25,253,285.41元,负债总额200,927,069.64元,净资产24,326,215.77元,营业收入136,908,033.76元,利润总额-337,899.99元,净利润-285,937.41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担保方为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400万元人民币,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首次借款日至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内。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中超新材料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中超新材料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这也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且被担保人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该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是切实可行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87,900万元,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48,57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87,900万元,占201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9.60%,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48,570万元,占201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2.93%。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新增担保总额人民币5亿元的限额内。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1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7日在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14年3月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4年3月5日下午2:00

  (二)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五)股权登记日:2014年2月28日

  (六)会议出席人员:

  1、截至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核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3月3日下午5: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14年3月3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14242。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四、 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潘志娟

  3、会议联系电话:0510-87698298;传真:0510-87698298

  4、会议联系邮箱:zccable002471@163.com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回执

  回 执

  截至2014年2月2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超电缆” (002471)股票 股, 拟参加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4年3月5日召开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4年3月3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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