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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5 证券简称:澳洋顺昌 公告编号:2014-023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2月18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06,233,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5,61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0,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综合信贷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2、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类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3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吕强先生、曹承宝先生及赵林度先生宣读了述职报告。公司三位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的全文已经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张红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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