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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4-007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84号《关于核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15万股,发行价格为5.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34.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06.35万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12月10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国浩验字[2012]707A255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柳州市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肠衣")100%股权并对宏升肠衣增资用于建设年产4亿米胶原蛋白肠衣生产线技改项目。 2014年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升肠衣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宏升肠衣(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丙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其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存兵、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关于募集资金持续督导的义务至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解除。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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