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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4-01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4-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 2014年 3月2日,证券市场周刊o红周刊作者卜硕报道,对新乡化纤2013年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存疑。 二、情况说明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质疑不成立,现说明如下: 2012年10月24日,公司第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棉浆粕生产线停产及资产处置的议案"。议案中明确说明"其能利用的生产设备拟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 用于'年产100,000吨新型纤维素项目'建设"。(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新疆纤维公司根据建设进程,相继从母公司采购了部分设备与配件等物资。 上述交易是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子公司的建设成本,同时也履行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对广大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 公司2013年度合并口径下营业收入为326,945.35万元,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收入为326,957.05万元,合并数据比母公司数据少11.7万元。说明如下: 2012年度,公司销售给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叶轮、主轴、浆料闸板阀等一批物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批物资的售价低于其成本,产生了11.70万元的损失,在做2012年合并报表时将这部分损失抵消。而这种损失的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由于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我们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上进行了调整,减少了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 三、必要的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同时,本公司就媒体的关注,表示感谢,并欢迎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继续给予我们关注和支持,促进本公司不断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水平。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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