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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14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6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3月7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16,499,953.4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4,849,958.13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4年度第一次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A长盛季季红1年期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0145000146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0131.011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10,342,695.216,157,258.27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11500.0950

注: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基准日本基金(A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127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90.55%;本基金(C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105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90.48%。

4、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3月24日
除息日-2014年3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3月2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不作红利再投资处理。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且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徽商银行、大连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17:00止。2014年2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2.69%,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刊登的《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30,000
公证费12,000
合计42,000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同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同益于2014年3月20日10时3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基金同益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基金同益份额持有人转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基金同益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附件三:《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2.《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意见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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