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2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家兴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已知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协议并设立管业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为积极开拓市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水利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节水灌溉和城市管网建设等政策和规划,本着"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满足内蒙古地区对各类供排水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及节水灌溉器材等产品的有效需求,公司于2014年4月13日与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合资成立管业公司的协议书》并拟在内蒙古地区投资设立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拟对外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签署《关于合资成立管业公司的协议书》的行为和拟对外投资的行为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汪平先生具体办理该投资项下的相关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各相关方的沟通、洽谈;相关补充协议的签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股权(资产)评估手续;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2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成立管业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3月14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合资成立管业公司的事宜签署了《关于合资成立管业公司的协议书》,拟在内蒙古地区共同投资设立管道及相关业务的控股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合资成立管业公司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201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对外投资协议并设立管业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2014年3月18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权出资成立内蒙古青龙管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兆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35%的股权作为出资,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地区注册成立一家管业公司,占认缴出资比例的30%,股权投资价值按照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值为依据,并依《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管业公司行为。 鉴于双方有权机构均各自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并审议通过,该协议生效。 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条款,积极推进该项目的实施,并依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