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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4-022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3月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广东鼎创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2758701股,占公司总股本236850000股的22.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0007505股,所代表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751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逐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15,293,730.9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0,715,852.74元,减去报告期提取的盈余公积853,707.03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5,155,876.70元。 同意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公司西宁装备园区建设尚有资金缺口,2014年搬迁入园需要较大资金投入,2013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为保证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正常进行,故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分段区间表决情况: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45万元。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为人民币20万元。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技改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2014年度为公司及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子公司分别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青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广州农商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保函担保等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较上年新增担保额度2.7亿元人民币。 同意票5009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反对票2663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毛献萍、陈凡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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