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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4-02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24日上午 9: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6,505.1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76%。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批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2、批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3、批准《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4、批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5、批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亏损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公司决定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6、批准《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批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鉴于其为公司提供的良好的服务,同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公司决定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8、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对原章程关于对现金分红的事项进行修改。 原章程: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同意票65,051,8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公司独立董事朱培立先生、杨永强先生、刘恩辉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内容详见2014年3月3日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红凌 张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4-02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公司为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向湘乡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石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 三年。 公司近日获悉,金鑫矿业已于2014年3月21日偿还剩余500万元的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至此,由公司担保的金鑫矿业向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石信用社1,000万元贷款已全部偿还完毕,公司对应的担保义务解除。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3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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