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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投行人士解读IPO新政微调: 市场参与方抬高发行价冲动将得到抑制 2014-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对近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多家投行人士均认为,市场参与方抬高发行价冲动将被抑制。 抑制发行价冲动 针对新老股东话语权不平衡等问题,证监会本次细化了老股转让规则,明确了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西南证券投行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老股转让数量被限制,进一步强化了老股转让的市场化约束。 广发证券投行人士指出,对于老股转让规则的调整,是在允许老股转让的同时,对相应数量的股份设置了锁定期,实质上是为老股提前套现行为上了一道“枷锁”,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通过老股转让进行套现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优质的上市公司而言,通过自愿锁定限售期,可以较好地缓解因原始股东限售股减持对股票价格与市场的冲击。 在募集资金方面,《措施》规定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明确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并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国海证券投行人士表示,这对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而言,将有助其结合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更加科学合理地制订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时也充分尊重了网下询价、定价结果,更好地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不仅满足准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而且还降低了老股发行数量的稀缺性。 信达证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徐克非指出,《措施》改进老股转让机制,促进买卖双方博弈,约束买方高报价缓解超募问题。如果发行人为了更多募集资金抬高发行价,那么超募资金将用于老股东减持,发行人无法得到;如果控股股东为了高估值抬高发行价,那将承担未来稳定股价的责任;如果机构为了得到更多股票配售抬价,则很可能因报价过高而被剔除。 “限制市场参与各方抬高发行价冲动,是有效抑制新股‘三高’的市场化手段。”徐克非指出。 强化配售行为监管 本次新股政策调整,证监会也积极扮演了市场守夜人的角色,在原有禁止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向其关联方配售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股份,且对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有效。 华泰证券投行人士指出,此举有效堵塞了自主配售所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漏洞,预计新股发行过程将更加公平和透明。 西部证券投行部负责人指出,在对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利益输送的环节作出约束性规则的前提下,本次改革保留了券商自主配售政策,这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在给予市场更多的自主权、决策权的同时,监管层加大惩罚力度将有效维护市场公平。 在强化新股发行过程透明度方面,上述西南证券人士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做到真正还权于市场,并最终实现向“注册制”的过渡,《措施》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不但加大了事中监管力度,如责令暂停和中止发行、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密责任,而且落实了事后监管处罚措施,如对机构暂不受理行政许可、对个人采取市场禁入、通过证券业协会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和评价体系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督促发行人及承销商归位尽责,为营造良好的新股投资环境创造制度基础。 徐克非表示,《措施》通过多方面制度使得投资者话语权得到提升,企业融资得到满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意识增强,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 他强调,市场各方需以包容心态接纳改革中的问题,将改革的效果放到较长的时间窗口内观察和检验。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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