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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6 股票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14-17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3日(星期四)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217号公司517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截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283,12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公司股份152,612,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4人,代表公司股份152,262,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股份350,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志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1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荆林波先生、傅穹先生、王秀丽女士向大会作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报告提出质询。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3,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4,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4,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17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1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14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1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0,787,1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反对167,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0%;弃权5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802,2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反对163,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8%;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8,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1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404,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弃权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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