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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4-01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15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3日(周四)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黄秀虹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81,157,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42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梁化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梁化情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一: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河北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157,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梁化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4-02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宁夏分公司"或被告)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煤炭"或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4)永民商初字第135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宁夏煤炭诉称:"双方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永宁县望远镇银子湖项目二期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原告垫资提供4000立方混凝土,达到垫资方量后每月发生的混凝土用量经双方确认后支付当月用量的60%,垫资混凝土的费用根据被告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付款节点分两次付至60%……'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 后因被告拖欠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浇筑款3,421,8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7,906元(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暂计至2014年3月1日,顺延计算至债务结清之日);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宁夏煤炭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4)永民商初字第13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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