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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光大事件”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开庭

法庭辩论聚焦四个争议焦点;证监会称处罚证据确凿

2014-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时过半年,一场特殊的庭审,让“8·16光大事件”再次回到公众视线。

  昨日早上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口,人来人往,各路媒体围堵法院工作人员,争先换取旁听证,在传达室门口的排队队伍已经排到马路边。30分钟后,西中法庭正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

  在长达3小时4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杨剑波、证监会双方就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等问题展开争论,证监会派出两名工作人员罗娟、徐云应诉。针对杨剑波要求证监会撤销相关处罚,证监会方面表示是依据法律做出了两被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杨剑波方面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2013年8月16日错单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目睹并知晓交易过程,但由于证人并未到庭,法院对证言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

  记者从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处获悉,若杨剑波、证监会双方均不再补充材料证明相关存在事实,那么,本案判决结果有望在十几个工作日内出炉,最晚不可迟于5月18日。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做出一审判决,据悉,本案受理时间为2月18日。

  杨剑波具体实施对冲

  证监会称处罚证据确凿

  现年36岁的杨剑波曾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自营部门72.7亿元买盘涌进A股市场,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近五六十只权重股瞬间涨停。事后查出,是光大证券自营业务中的策略投资部输入错误、程序紊乱造成的。当日光大证券及时做了股指期货等回补交易,最终风险敞口为1.94亿元,股指期货当日浮盈7400万元。

  之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对杨剑波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作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对此,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同日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由杨剑波本人负责实施。

  证监会强调,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杨剑波在8月16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监会是依据法律做出了两被诉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个争论焦点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待杨剑波、证监会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将审判的争论焦点归结为四个方面: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杨剑波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证监会定性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

  其中,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冲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为本案审核重点。

  李江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是发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响公司基本面、运营等信息。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光大证券自身的内幕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光大有义务披露信息;但由于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上市公司同时又是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范畴。与此同时,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快速在国内主流媒体上进行传播,不存在内幕一说。

  证监会认为,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发生后,中午便出现很多传言,光大证券在此事中是唯一知道实情的主体,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才导致有多种传言存在,构成内幕消息,上市公司信息不能由媒体任凭揣测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附着一条“兜底条款”,即内幕信息可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而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杨剑波表示,他本人是按照既定的计划实施的交易,属于市场中性策略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资部的既定计划,既然是既定计划,结论自然不属于内幕交易。此外,当天下午的期货对冲交易并未实现交割,也无盈利,这佐证了对冲交易是按照既定的中性策略原则进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有一个豁免条款,即按照既定计划实施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杨剑波是否符合该豁免条款?证监会认为,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豁免情形属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行政机关只参考、并不适用。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的交易行为,不是在执行一个具体的书面合同、指令和计划,无法判断交易策略是否合法。

  业内人士指出,中性策略从投资策略概念划分来讲是一种既定策略,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战略性安排。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引发指数大涨,该信息一旦公开,股指必然迅速回落。基于这样一种信息优势判断就完全改变了光大的既定策略,即中午临时开会制定新的策略即进行对冲,任何中性策略都不能在占有巨大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实施,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中性策略交易,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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