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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1 证券简称:五矿稀土 公告编号:2014-010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第2项议案采用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7日(星期一)~2014年4月8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7日15:00至2014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赵勇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1,394,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80,888,981股的52.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7,46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80,888,981股的51.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32,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80,888,981股的0.4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5,366,600股)、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35,228,660股)系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617,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181,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212,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81,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全文于2014年4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8,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8,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8,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8,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8,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锐莉律师、朱景晖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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