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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14-016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14年4月7日(星期一)上午9:30 3.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 主持人: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00,033,4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附件《章程修正案(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4亿元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3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陈树大先生、孔冬先生和彭朝晖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2013年度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13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江浩雄律师、黄青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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