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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案悬而未决 老鼠仓缓刑引争议 2014-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圳市检察院公共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是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深圳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接到抗诉文书后案件将依照程序移交到广东省高院。
4月4日,史上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案出现变局。深圳市检察院一纸抗诉,认为马乐案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这是老鼠仓案中首次出现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深圳市检察院公共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是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由于抗诉书还未获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所以不便接受采访,“如果省院(检察院)同意了抗诉,到时才会做进一步解释,如果省院直接驳回,那就没有必要了。”当记者尝试采访深圳中院的相关人士时,对方表示,接到抗诉文书后案件将依照程序移交到广东省高院。该中院人士对深圳检察院的抗诉未予直接评论。 律师分歧: 缓刑是否适用 虽然深圳市检察院不愿对马乐案做进一步阐释,但一审庭审中检察院的说法值得关注。检察官当庭表示,马乐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社会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庭审结束时,检察官曾向到场媒体表示,依照法规,马乐可能面临5~10年的刑罚。这意味着检察院可能认为马乐案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老鼠仓案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然,法院是按照情节严重对马乐进行判刑。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认为,缓刑意味着不需要坐牢,马乐案“判3缓5”不利于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对潜在金融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不过,也有律师表示,马乐有自首、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判决,适用缓刑并无不可。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马乐案抗诉是在意料之中,此前一些老鼠仓案的判罚,例如李旭利案,违法所得比马乐少800万,但仍是实刑4年,并处接近两倍的罚金,郑拓也被判刑3年。马乐违法所得高达1800多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判3缓5”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马乐案改判是大概率事件。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也表示,法院依法可以判处缓刑,但作为国内最大的老鼠仓,缓刑确实有点轻。 一位曾代理老鼠仓案的律师表示,是否判处缓刑是审判长自由裁量的权限,按照“判3缓5”,除了缓刑期间不能出国、定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帮教等,只要不犯罪,行政违法都没关系,5年缓刑到期就不用再坐牢,确实判得有点轻。此类案件的判罚主要是从保护不特定公众利益、维护市场三公原则角度出发,轻罚将导致对一些潜在金融犯罪分子失去威慑力。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马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节约了司法成本,能主动退赃并全额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判刑。判处缓刑,马乐对社区也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业界分歧: 危害有多大 对于马乐的缓刑判决,基金业内人士也莫衷一是。北京某大型基金公司量化投资人士表示,从法理上讲,做老鼠仓确实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处罚,但老鼠仓的社会危害到底有多大、持有人利益遭受多大损害,并不好衡量,以交易金额、交易股票数量等来衡量危害程度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而且目前的刑法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也没有具体界定。 在该人士看来,老鼠仓案存在着危害性难以界定的问题,因此,如何量刑也有一定难度。虽然与此前李旭利案被判4年实刑相比,马乐的缓刑相对较轻,但与李旭利相比,马乐是一名“无权无势”的平民基金经理,在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无法和李旭利相比,再加上马乐有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情节,法院判处缓刑自然有其道理。 深圳一位基金经理则认为,虽然基金经理们对自身不能炒股有所抱怨,对同行出事也有同情之心,不过,就事论事,尽管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等情况,但对这起“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案,缓刑的判决还是让人感觉过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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