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52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4-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2)河城法执字第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执行人高秀妹与被执行人黄贤优、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作出的(2012)河城法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11524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2)河城法执字第5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执行人黄毅与被执行人黄贤优、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源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作出的(2012)河城法执字第57-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河源源城区法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12750000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14年4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3)兰法执字第191、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执行人吕永和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的(2013)兰法执字第191、19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兰州中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45000000股限售流通股的轮候冻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执行人深圳市金瑞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凌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福田法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55845000股限售流通股及6540695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