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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4-02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2日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凯旋门大酒店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 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6,387,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6%。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384,511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99.9991%;反对2,955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387,466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387,466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4-03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激励对象柳丛、于湧、汤连茂、于江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本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62,000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63,884,000股变更为 563,322,000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相关公告信息刊登于2014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4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司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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