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20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4日9:00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东9家,代表股份数241,858,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0%;本次现场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7,718,558股,占公司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88%,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刘新宝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第九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焦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140,141股,作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