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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4-15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0号)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100,1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819.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1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72,899,81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26日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1-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4年4月15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账户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无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权限,对外法律文件均以其上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的名义签署。)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 账 号:774462620695; 用 途:投入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用于3500万平米高比容腐蚀箔扩产项目。 2、账户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 账 号:42201338301050207737; 用 途:投入子公司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用于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扩产项目。 3、账户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 号:38970188000138688; 用 途:用于公司本部偿还银行贷款。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募集专户资金仅用于其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政、余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专户对账单需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丙方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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