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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4-02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7日上午10: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斌先生。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434,557,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90%。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34,557,999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此项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吴婧律师和傅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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