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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15 债券代码:122250 债券简称:13和邦01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4-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22日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4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和邦01、122250。 3、发行主体: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64号 7、债券利率:5.8%(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3年4月22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4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债券于2013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3和邦01”票面利率为5.8%,每手“13和邦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8.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4年4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 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和邦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每手“13和邦01”面值1,00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3和邦01”面值1,00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对于持有“13和邦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即每手“13和邦01”面值1,00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栋 联系人:莫融 杨晋 电话:028-62050230 传真:028-6205029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伟才 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附表: “13和邦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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