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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辰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12TitlePh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4-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和2014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和《2013年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4]3330号《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经事后审核,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2013年2月4日和2013年3月25日发生的5,000万元和2,000万元两笔信用贷款列入了公司对新龙矿业提供的担保贷款,导致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和《2013年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部分对外担保数据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如下更正:

  一、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八、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2、担保情况”中的表格中的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万元

  ■

  更正后

  单位:万元

  ■

  二、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之“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06%。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4,000万元。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更正后: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2.38%。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000万元。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三、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八、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2、担保情况”中的表格中的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万元

  ■

  ■

  更正后:

  单位:万元

  ■

  四、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四、其他重要事项—9、其他”更正如下:

  更正前: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9,0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担保贷款余额为9,000.00万元。

  更正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9,0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担保贷款余额为7,000.00万元。

  五、对《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更正如下:

  更正前:

  1.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4,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2.93%。

  除此之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更正后:

  1.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2.28%。

  除此之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六、对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更正如下:

  更正前: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9,0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担保贷款余额为9,000.00万元。

  更正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向银行提供最高额为19,0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担保贷款余额为7,000.00万元。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公告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和《2013年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请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阅读上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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