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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15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元; ●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3日; ●除息日:2014年4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4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3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为485,871,3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根据2013年5月17日亿晶光电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股东荀建华等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按持有的股份本次应分得的股利计入资本公积金(其中,荀建平所持公司1,103,713股、姚志中所持1,103,713股及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23,989,656股为无偿转送股份,合计26,197,082股。转送股方案实施前,该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计入资本公积金,且不计入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的累计放弃公司利润分配的金额内)。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3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除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258555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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