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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2/200022 证券简称:深赤湾A/深赤湾B 公告编号:2014-018 债券代码:112082 债券简称:11赤湾0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1赤湾01" )将于2014年4月28日支付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5.28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25日,凡在2014年4月25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14年4月25日将期满2年。根据《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赤湾01
3、债券代码:112082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89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28%。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5年4月26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5年4月26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4月26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交所深证上[2012]142号文同意,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1赤湾01"的票面利率为5.28%,每手"11赤湾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2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25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28日
3、付息日:2014年4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截止2014年4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赤湾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深圳市赤湾石油大厦8楼
邮编:518067
联系人:胡静競、陈丹
联系电话:0755-26694222
传真:0755-26684117
八、相关机构
1、联合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系人:肖迪衡、战海明、张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2、联合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联系人:王燚、胡玉林、王毅东、徐慎峰
联系电话:0755-82727677
传真:0755-827642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2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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