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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 赛 格 、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14-025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4月23日下午14:30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4月16日)。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 座31楼公司大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王立董事长 (七)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4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9人,代表股份243,667,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5 %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237,971,921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2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5,695,715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2.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43,077,16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97%。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7,395,4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1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681,715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2.31%。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590,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576,469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11%。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 代表股份14,0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0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参与烟台赛格时代广场项目用地土地熟化的议案》 根据公司“十二五”规划中“以电子专业市场经营为核心,发展以自持物业为主的SEG IT MALL”的发展战略,为提升赛格电子市场在山东乃至华北地区的影响力,公司拟在山东烟台投资设立“烟台赛格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最终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烟台赛格”或“项目公司”)用于建设“烟台赛格时代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该项目”)。 烟台赛格由公司与山东黄海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合资成立,烟台赛格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8日在烟台日报正式发布了《公开征集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公开方式征集烟台市青年路以东,西大街以北(A)地块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采取先熟化再出让的方式出让上述地块的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即是本公司拟在烟台芝罘区投资建设烟台赛格时代广场项目用地。根据《公告》及相关《须知及要求》,要求土地竞买人必须取得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参加本地块前期熟化工作,不具有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的将不能参与本地块的出让活动。为此,项目公司拟参与本地块的前期熟化工作:参与项目土地熟化预计需要89,000元,其中土地熟化费为83,000万元,熟化保证金5,0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 土地熟化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各股东方按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借给项目公司的资金。本公司将按持有烟台赛格90%股权比例,向烟台赛格同比例借款71,100万元。 土地熟化资金来源及比例
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出资80,100万元,其中出资9,000万用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出资71,100万元用于项目公司借款,用于参与本次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竞拍,上述资金的来源为利用本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本次投资不构成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刘方誉、梁巧贤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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