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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3】1561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1日,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银河美丽股票(A类:银河美丽股票A;C类:银河美丽股票C)

  基金代码:

  A 类:519664(认购期场内代码:521664);C 类:519665(认购期场内代码:521665)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八)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0%
50万元(含)-100万元1.00%
100万元(含)-200万元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0.6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884.42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884份,其余0.42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官网和本公司淘宝店铺)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营业厅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四)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的9:30至17:00。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②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C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③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①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的9:30至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②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证券业务授权书;

  C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③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①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五)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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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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