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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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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4年第1号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10]80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9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1)市场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香港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国别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2)管理风险,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3)流动性风险,包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4)其他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资本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美国、新加坡、台湾等证券市场交易的在中国地区有重要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中国)的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范围亦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等可能影响香港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同时通过对香港市场和具有中国概念的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 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 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是: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利差策略等。具体如下:

  ①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④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通常是收益率曲线短端的1-3年),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衍生工具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二)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衍生品投资

  (1)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衍生品投资流程及风险管理策略

  1) 风险管理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确定可投资的衍生品种类,并对于各可交易品种,设立风险监控指标,包括合约数量的限额、止损点、VAR值等;

  2) 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3) 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风险指标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运用VAR模型计算每日各衍生品的风险价值,并加总获得基金总体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值,严禁按相关性对不同方向的仓位进行抵消,一旦发现风险事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并向公司高管汇报;

  4) 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5) 一旦价格触及止损点,风险管理部立即通报基金经理,并有权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6) 风险管理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基金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并报证监会;

  7) 合规监察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检查与评价。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7、《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3)至(6)条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华指数(MSCI Zhong Hua Index)

  MSCI中华指数是以自由流通股本调整的市值加权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编制,旨在跟踪中国股票的市场表现。其跟踪的中国股票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红筹股、P股与港股,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MSCI中华指数是根据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方法创建的,其目标覆盖率为自由流通股本市值的85%。截止2010年6月底,MSCI中华指数包括163只股票,其中香港本地股40只,H股55只,红筹股26只,P股37只,B股5只。从市值权重来看,香港本地股在MSCI中华指数中的占比为28.40%;中国内地相关股占比为71.60%,其中H股39.32%,红筹股19.49%,P股11.88%,B股0.92%。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并且从长期来看,本基金股票资产的目标比例一般在60%—95%,所以本基金选用了以香港市场股票为主要成分股构成的MSCI中华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

  1、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2.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2.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0.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10.3 其他资产构成

  ■

  2.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下转B19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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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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