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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爱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文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 1987年9月7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9%;1989年5月24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的价格(853,135.00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012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诉本公司物权纠纷一案。2012 年 2 月 7 日,法院追加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2年2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3 年 11 月1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2、3 号民事裁定书(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3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4年2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上诉状等材料。中粮集团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3 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做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准予撤诉。本案定于2014年2月28日进行调解、二审审理。截止本报告日,本案尚未作出裁定。 (二)与信兴公司物权纠纷案 在中粮集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号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的诉讼案件尚未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信兴公司就上述相同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撤诉后,又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起诉状等材料。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信兴公司返还政府收回城西鸡场1816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所给予的补偿款人民币86,004,487元及其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400,165元);(2)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信兴公司支付政府保留给本公司开发房地产的城西鸡场土地中77600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7,248,000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3)由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进行证据交换,2013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日,本案尚未作出判决。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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