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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21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基蕃茄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书。因中基蕃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进出口银行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铁运中院")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拟开庭时间: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被告一: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原由 2009年5月18日,进出口银行与中基蕃茄签订了《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提高中基蕃茄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及产量而实施的"日处理1.28万吨番茄酱生产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进出口银行为中基蕃茄提供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400万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借款合同约定分九期还款。 借款合同还约定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一季度确定一次,借款合同第一季度的年利率参照借款合同生效日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即5.76%),并约定若中基蕃茄逾期还款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依照借款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未还部分加收50%的罚息,若发生贷款挪用的,则从挪用之日起,依照借款合同第四条规定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挪用部分加收100%的罚息,若中基蕃茄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的,进出口银行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按季收复利,贷款逾期或被挪用后,改按借款合同第八条项下的贷款逾期或挪用的违约利率计收复利。 同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兵团建工自愿为中基蕃茄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即人民币26,4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进出口银行于2009年5月18日放款21,000万元,2009年6月11日放款5,400万元,依约履行了全部放款义务。中基蕃茄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了前五期还款义务,从第六期开始拖欠贷款。截至目前,中基蕃茄尚未支付进出口银行本金54,145,290元以及利息(包括贷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未予以支付。进出口银行为此向北京铁运中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事项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中基蕃茄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4,145,29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4年3月14日止为1,150,286.61元,之后的利息和罚息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兵团建工对被告一中基蕃茄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被告一中基蕃茄和被告二兵团建工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在应诉程序中,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及中基蕃茄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5号《举证通知书》; 2、(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5号《应诉通知书》; 3、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基蕃茄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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