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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2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5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 告:钟树明 被 告:广州市天河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 告:郑镇定 第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宜春工程(生化)法人股28500股权有效,原告持有宜春工程(生化)法人股28500股。 (2)请求两被告及第三人将上述股票协助过户给原告。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1993年12月10日向宜春工程机械公司购买法人股10000股,从1996年6月30日拾股送陆股,1997年9月7日配股3000股,2006年6月30日拾股送伍股,共计28500股。 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与原告钟树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宜春工程机械(生化)法人股2850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并支付了股份款(已付清)。宜春工程机械(生化)法人股从2014年2月10日可以上市流通。根据签定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被告要配合原告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证券公司办理有关卖出提手续。由于被告不配合,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58号应诉通知书 (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58号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2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51号)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就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和2014年3月28日发布了公告(详见2014年2月15日和2014年3月29日公司发布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2014-014)。 截至目前,相关承诺的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1、股改承诺:公司所持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股权查封的解封事宜仍在进一步协商中,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的股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2、担保承诺:201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我公司担保的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8000万元贷款已由借款人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201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沪二中执字第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人民币 4,144 万元的投资股权及收益的查封。 2013年9月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昆民执字第1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在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承诺事项,也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将积极推进以上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尽快履行,并对相关承诺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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