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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1版)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赎回及调整基金的费率及费率结构

基金天元为封闭式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转型为南方天元后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开放申购赎回。转型前无申购赎回费用,转型后将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1、集中申购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将设置集中申购期,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实行“1元发售”,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期间不开放赎回。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按1元面值提交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款项存入专门账户,不进入基金资产,在基金集中申购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并办理份额变更登记,将原份额和集中申购份额合并。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南方天元的面值为1.00元。

(1)对于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人集中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集中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集中申购金额(M)集中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提交集中申购申请,须按每次集中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集中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集中申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对于通过场内集中申购的投资人,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金。

2、申购、赎回的开放及费用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南方天元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南方天元将开放申购赎回。

(1)调整前无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500万0.9%
500万≤M<1000万0.3%
M≥1000万每笔1,000元

(2)调整前无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为:

①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1年≤N<2年0.3%
N≥2年0

②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持有人在天元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持有期限自《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集中申购份额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遵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计算。

(七)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调整前为: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价差;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一次;

2、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调整后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主要基于:

首先,由于基金天元拟转换运作方式、开放申购赎回、调整存续期限并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案,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换后基金运作方式的特点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和修改,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考虑到基金天元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类型发生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基金天元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天元封转开程序

(一)基金转型工作启动:基金管理人初步征询持有人意见,拟定转型方案说明文件。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转型方案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形成转型方案议案。

(三)公告持有人大会公告和转型方案说明书,公告发布之日(2014 年4月4日)开市起基金停牌1小时并于10:30复牌。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2014 年4月21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四)公告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2次。

(五)召开持有人大会。公告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六)将持有人大会决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上报其他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备案完成后,公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八)基金复牌。

(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退市。

(十)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十一)发布基金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十二)基金终止上市。同日,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基金正式更名为“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公告招募说明书、集中申购公告。

(十四)开始南方天元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最长一个月。

(十五)集中申购结束后,以验资结束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份额折算并办理份额变更登记,将原份额和集中申购份额合并。

(十六)申请重新上市,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天元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

1、转型有利于保护广大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天元将于2014年 8月25日到期。如果任其到期清算,持有人不仅要承担股票资产卖出变现的冲击成本,还要承担清算费用以及清算期间的机会成本。通过转型,不仅能为持有人节省到期清算的成本,也消除了基金折价交易现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持有人利益。

2、转型有利于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基金天元截至2014年3月28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4.1348元,为投资者带来了良好的回报。因此,转型有利于投资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3、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的必要性

根据《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存续期截至2014年 8月25日为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可不定期存续。为避免到期时基金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更好地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应调整存续期限。

(二)基金天元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可行性

1、技术运作方面

已完成技术运作准备工作。

2、产品方面

已完成产品设计和产品测试工作。

2、法律方面

基金天元的基金合同中明文列示了基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根据《基金法》,基金的转型只需经持有人大会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天元封闭转开放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转型之后,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等应符合开放式基金的法规规定,同时删除原有合同中一些封闭式基金的规定。

(四)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并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主要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继续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实施集中申购费率优惠, 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 个月。集中申购期吸纳新资金,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转型后的赎回压力和预期。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电子信箱:service@southernfund.com

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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