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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4-027TitlePh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114元、0.108元、0.096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817,661,0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1.14元、1.08元或0.96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8,119,320.7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114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1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6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交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2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8036688-526、588

  传 真:010-68012167

  邮政编码:100044

  七、备查文件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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