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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股票代码:600028 编号:临2014-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2014年5月9日上午九时,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或“会议”)。
于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8日),有权出席会议并于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116,795,462,154股。并无本公司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年会但仅可于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亦无任何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年会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须放弃表决赞成任何决议案。此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于股东年会上放弃投票。 股东年会由中国石化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成玉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任董事15名,在任监事9名。副董事长张耀仓先生,董事章建华、王志刚、蔡希有、戴厚良、刘运,独立董事鲍国明女士出席了会议;监事会主席徐槟,监事耿礼民、邹惠平、周世良先生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王新华先生,副总裁张海潮、江正洪先生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黄文生先生出席了会议。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年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国石化《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4,155,7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77,362,648股 ,占99.993137%; 反对: 6,793,100股,占0.006863%。 (二)审议通过中国石化《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98,984,155,7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77,396,948股 ,占99.993172%; 反对: 6,758,800股,占0.006828%。 (三)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4,155,7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77,439,248股 ,占99.993215%; 反对: 6,716,500股,占0.006785%。 (四)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8,646,9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87,506,448股 ,占99.998848%; 反对: 1,140,500股,占0.001152%。 (五)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8,646,9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87,422,348股 ,占99.998763%; 反对: 1,224,600股,占0.001237%。 (六)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石化2014年度外部审计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8,646,9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98,984,834,442股 ,占99.996149%; 反对: 3,812,506股,占0.003851%。 特别决议案: (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980,921,611股, 结果如下: 赞成:98,976,865,605股 ,占99.995902%; 反对: 4,056,006股,占0.004098%。 (八)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6,723,884,793股, 结果如下: 赞成: 88,721,713,022股 ,占91.726788%; 反对: 8,002,171,771股,占8.273212%。 (九)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98,584,278,748股, 结果如下: 赞成: 88,171,222,532股 ,占89.437407%; 反对: 10,413,056,216股,占10.562593%。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蒋雪雁律师和许敏律师为股东年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是中国石化的H股证券登记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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