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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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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2月19日证监许可【2014】215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前 言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颁布、同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第91号令公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黄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联合子弟学校、电信三分局员工、教员、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年3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先生,独立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年3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年至1982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2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东区邮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京都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现任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硕:男,31岁,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习;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二中支教;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在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管总部渠道总管;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8月至今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现任投资副总监兼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霄汉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方何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基金经理助理、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经理、华夏银行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格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国际部职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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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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