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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4-05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2014-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150120187E13121601-3)("原协议")。根据原协议,公司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向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经双方共同核查,公司实际拟担保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26日,上述担保期限与原协议不一致的原因系工作失误,为进一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于2014年5月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双方同意并确认将原协议: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修改为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 修改为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 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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