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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17TitlePh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潜山路支行、交通银行铜陵分行、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浦发银行铜陵支行等五家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发的《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14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3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3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4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设的专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4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863,814.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078,885.19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的(2014)京会兴验字第50580001号《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及各专户的开户银行于2014年4月30日及2014年5月6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5214018800001227550,000,000.00
中国银行铜陵分行187225766746109,078,885.19
交通银行铜陵分行34626000001801021180460,000,000.00
浦发银行铜陵支行1151015470000329560,000,000.00
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199010102100037401960,000,000.00

上述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万联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万联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万联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万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一明、卢宇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万联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账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万联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万联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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