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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4-038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其他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20日上午8:30 2、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山宾馆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江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8人,代表股份754,296,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会议以同意2,701,8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增补邱定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的提名已征得候选人的同意,董事会作为提名人已对候选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已报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邱定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独立董事得票均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邱定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届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推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徐五七先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徐五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以上监事得票均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10、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会议以同意2,701,88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会议以同意754,296,3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惠志强律师、李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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